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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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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诉讼的现状分析(2016诉讼分析简报)


(一)法律规定原则性与司法实践复杂性冲突

我国包括股权转让诉讼在内的公司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可以说极其混乱。这既源于我们对这一组织形式所属领域的生疏,缺乏长期的实践经验,也源于这一组织形式的诉讼本身就包含了太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角度讲,包括转让股东、公司其他股东、股东之外的受让人、产生纠纷后的拍卖机构、评估机构、股权转让后是否涉及一人公司等主体问题。


股权转让诉讼的现状

但是,《公司法》的规定极其原则,除了程序规定之外,没有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价格的确定机制,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转让股东与股东之外的受让人串通故意抬高转让价格的情形,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法律调整的空白处催生了许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这些行为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处置。而且.可以确定这种法律规定原则性与司法实践复杂性冲突的局面在短期内并不会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这是我们作为股权转让诉讼在内的公司诉讼律师需要首先了解的司法实践现状。在原则与灵活之间把握平衡,善用法律赋予我们的解释权,是我们缓解相对滞后的法律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之 良方。

(二)法律理念理想化与公司运营失范化冲突

《公司法》修改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其用意在于公司内部组织的利益制衡。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制度是股东权力层、经营管理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所共同遵守的规则。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构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虽然法律制度的理念近似于理想和完美,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转型所带来经济、文化、观念的剧变,使得这些规则的作用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显得极其弱小和尴尬。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财务作假、坑蒙拐骗、逃避债务、偷逃税款、食品安全危机等景象愈演愈烈,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道德危机,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等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权力寻租泛滥、全民腐败,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失范。一夜之间,社会公众对以“三鹿公司”为代表的一批公司进行讨伐,似乎从始至终公司法的理念面对现实中公司运营就像水中的花朵一样美丽而无用。

股权转让诉讼宏观思考的特殊性

(一)股权转让诉讼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决斗场——律师的作用是“诉讼斗牛士”

股权转让诉讼相对于其他传统诉讼案件,尤其是相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及人身损害案件等而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均是围绕公司主体展开,经济实力相对雄厚;
第二,股权转让诉讼的标的是股权,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经济属性;
第三,股权转让诉讼案件是腐蚀司法公正的重点领域;
第四,股权转让诉讼背后的案外力量博弈相对突出;
第五,诉讼双方当事人均非一般意义上的老百姓,较丰富的社会见识和各种规则的运用,可能使其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
第六,在诉讼的实体问题上,常規和常理的全部内容就是非常规和去常理。

股权转让诉讼作为公司诉讼的一个重要部分,相对于其他公司诉讼而言仍然具有显然易见的特殊性。在诉讼主体上,股权转让诉讼的双方是围绕股权进行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力量悬殊上相差不多,甚至一样。而其他公司诉讼中,比如在高管的竞业禁止诉讼、职工权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高管或者职工,力量悬殊相差较大,当然也有其他公司诉讼存在诉讼主体力量悬殊相当的情况。

因此,股权转让诉讼的特殊性,除了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过于弱小之外,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为利益之争造成的。当事人人有基础也又也又能力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之外,影响诉讼的进展和司法的公正,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现象。而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采用一切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非就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股权转让诉讼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决斗场。我们。我们可以总结为一句话:诉讼双方当事人用自身已有的经济实力,通过股权本身的经济利益诉讼获取更多的长远的经济利益。

读者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自身的“本事”来决定诉讼结果的话,那么律师还能起到作用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首先,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其次,在繁多的见解之中我们认为:站在诉讼的局外人的角度看,此类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不同的个案之中,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无奈的前提。

站在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看,决定胜诉的依据是事实和理论。而在事实和理论都存在变数或者任何一要素存在变数的情况下,律师的作用将会完全体现出来,而判断是否存在变数的标准本身就是有变数的,律师的作用就会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来。如同斗牛士一样,律师的作用是利用一切变数,程度不同地影响着个案的最终结果。这是我们这个职业存在的意义及对社会的贡献。

(二)股权转让诉讼承办律师的执业敏感性——避免风险的不二法门是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天平艺术”

诉讼律师的执业敏感性,一直以来都是律师执业领域内重要的话题。股权转让诉讼律师在面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旋涡中,如何能够保持相对的超脱与执业纪律的敏感度,这是我们在讨论股权转让诉讼流程与技术之前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律师只有预防和避免自己的执业风险,才能顺利地参与并解决诉讼。

近年来,媒体报道律师因经济案件而出问题的新闻时有发生。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律师个体执业风险意识有待提高,也反映出我国律师风险防范的制度极不完善。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时间还很短,却面临因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冲击下道德严重缺失形成的各类诉讼,可以说,律师执业在现阶段仍然并将长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为律师没有紧密性的组织、没有收入保障、没有权力甚至还没有被充分理解。这是我们这一代律师所面临且必须面对的现状。

股权转让诉讼的特点就在于这类诉讼的风险系数会变得很高,除了上文提到的利益纷争角斗场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的角色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非常微妙且会不停地产生变化。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公司的老总在委托诉讼之前与律的谈话场景、委托之后的谈话场景、意见相左之时的谈话场景,是不同的。电影《国王的演讲》中,医生面对口吃的公爵没有改变自己的任何执业方式,可在我们中国是不可行的,我们不能一律要求公司的老总都能够有公爵的风度和做法,这是中西方文化的不同。但是,我们也不能就对公司老总完全言听计从.因为我们的职业不是秘书而是专业律师。

关于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双方之所以能够走到一起而且相互合作,是为了共同面对诉讼解决问题。相对于诉讼对方而言,律师和委托人是同盟;而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在同盟的共识下进行,这是最基本的认识前提。因此,双方的意见和想法都要以此为据并且以此为采纳标准来展开。在律师与委托人前期的接触中,对于事实本身及案件背景等内容的了解必然需要以委托人为主导;在诉讼进行中如何表述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则必然要以律师为主导,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有力地面对诉讼对方。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可以比作一个天平,由前期的当事人主导到后期的律师主导,最后达到完美的平衡。

对律师执业敏感性的把握和具体的运用,每个律师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但前提是相同的,就是充分地了解律师的诉讼作用和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变化,并且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与我们的委托人达成共识。如此,很多间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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