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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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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原则之保护弱势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充分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是在审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原则之一。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公司法提供的可供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的法律资源可以说相当不足,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还显得远远不够。这种外部环境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关注对弱势股东利益保护的充分性。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身特性,即封闭性和人合性,亦促使司法必须充分保护弱股东的利益。封闭性的特点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缺乏公开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公司的存续以股东间的良好信用和合作关系为纽带,一旦股东问的关系破裂便不可修补,极易导致公司解散。而在此过程中,控制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经营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再者,股东平等原则亦要求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

股东平等实质上是股东权利的平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虽然均被赋予相同类别的权利,但由于大小股东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使得股东平等呈现出形式化倾向,中小股东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权利行使的平等性与大股东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针对现代各国公司法中所存在的各种危及小股东利益的不公平行为和损害,各国公司均程度不同地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新的危机股东利益的情况的出现,公司法亦在创设新的制度,以便能及时地为少数股东的利益提供保护。

综观现代公司法,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方法各种各样,既有实体法上的,也有程序法上的,主要包括:完善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引进累积投票制;强制公司解散;不公平性法律救济;股东的诉讼权利之行使;强制公司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董事对小股东注意义务之承担和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受信托义务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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