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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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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法律解读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是现代民法的要求,也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权的自由 转让是维系公司存续的重要工具。如果否定股权的自由转让也就破坏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不能退股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所付出的合理代价,但是,对股东处分股权加以限制,必然会造成这一不合理的现象:当个别股东不想继续投资于公司时,只有解散公司这一途径才能处分股东权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本来目的是使公司能聚集多数股东和大量资本从而促进公司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应的资本充实原则也是为了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和资本维持原则的目标绝不能以限制股权转让的手段来实现,因为对股权转让的过度限制会使投资者面临投资被永久锁定的风险,这反倒会使投资者对投资于公司望而却步,反倒会造成公司存在的极不稳定,从而走向有限责任制度期望目标的反面。因此,只有允许股权合法自由转让,才能保持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的持续稳定和有序运行。

正如新西兰著名公司法学者费勒所指出的,有限责任和股权的自由转让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自由是企业的精髓和灵魂,那么自由主义就是公司法的精髓和灵魂。自由主义应当成为公司法的基础和支点。如果将这种自由理念扩展到公司法的股权转让制度中,则是表示法律不要遏制股东的投资权利与信心,让股权自由 转让。股权转哇自由原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它是指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所持股权以及转让的对象、时间、数量、价格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强制股东出让股权。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股权转让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股东作为股权的享有者,可以直接地、排他地行使这一权利,并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如果股东不能通过转让股权收回投资,就不会再有投资者采用公司形式进行经济活动了,更不会有新的公司股东的加盟,从而使得公司规模效应只能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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