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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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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企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创新,因此,企业对自己的专利也越来越重视,但是专利的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先就要确认某个行为是否符合专利的侵权行为,这是专利案件和解、起诉以及获得赔偿的根本依据。如何认定别人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呢?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下的总结: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首先,被侵犯的专利必须是有效的专利,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其次,必须要有侵害行为,而且是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侵害行为;再次,侵权人在主观上,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直接侵权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侵犯其专利权。如采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等行为。
    但是,法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即通常所称专利的“善意侵权”行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
    2、间接侵权行为
    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制造专利产品的磨具或机械设备等辅助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认定这种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几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2、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否认专利侵权的很多案例都是从这里找到法律依据的。
    1、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专利耗尽,不视为侵权。
    第69条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再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3、先用权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是侵权行为。
    4、临时过境的使用权原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5、非商业使用专利行为。是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是侵权行为。

    专利案件处理的难点是在证据上,一个专利方面的专业律师根据当事人所说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很多可靠的合法专利证据,这对专利诉讼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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