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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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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否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什么是信用卡的透支

 
所谓信用卡,根据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条的解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关于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王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000元。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二)什么是“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发卡银行或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余留资金的额度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但是透支必须遵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要求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从而成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善意透支。
 
我国各发卡银行对于在国内使用的各种人民币信用卡都规定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如中国银行发行的长城卡须在透支后的15日内还清欠款。如果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银行就要加倍罚收利息。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透支,一种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另一种则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  在主观方面,前者属于信用卡所提供的特殊条件,属于持卡人依法应当享受的正当权利;后者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2)  在客观方面,前者是先用后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归还透支本息;后者是将透支的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根本不打算归还。
 
构成恶意透支行为的客观标准主要表现在:一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二是经发卡人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如果透支行为人具备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达到《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足以认定其行为属恶意行为,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只是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限额进行透支,仅属于一般的情节轻微的恶意透支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由发卡银行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允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可见,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恶意透支的不同危害性程度,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违法的恶意透支与犯罪的恶意透支。只有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透支分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很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当事人不应当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这只是违法行为,不是刑事犯罪。咨询更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内容可致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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