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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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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票据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所谓“伪造票据”,是指依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等,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票据,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背书或签章等诈骗行为。因此,“伪造的票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票据本身的伪造,即用假票据代替真票据;二是对真实票据进行篡改伪造,即主要是对他人的背书、签章的伪造。所谓“变造票据”,是指无合法权限的人在有效票据上采用挖补、剪接、涂改、揭层覆盖等方法,改变票据主要内容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所谓“作废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  无效的票据;

(2)  过期票据;

(3)  破产、倒闭、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企业的本应及时上缴或销毁,但因种种原因而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继续存留在有关人员手中的支票等票据;

(4)  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如国家规定更换票据版本,而旧的不得再使用的票据就是作废的票据;

(5)  依照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冒用他人的票据,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冒用票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以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票据进行使用,或者明知是通过以上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2)  没有经过合法持票人授权同意,或者超越了合法持票人授权同意的范围,而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转让其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3)  擅自使用他人委托其代为管的票据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这里包括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实施诈骗的方式一般有四种:

(1)  出票人在付款处无存款又未经允许垫借而签发支票;

(2)  出票人故意超过存款数额或允许垫借的数额而签发支票;

(3)  在付款人提示期内出票人提回存款或以其他违法方法致使支票不能提款;

(4)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预留印鉴”,是指银行开户申请人在开户时,留给银行供银行按委托在其所设立的账户中支付的款项时,核对鉴定付款凭证、印章的底样。如果银行在用委托人设立的账户中款项进行支付时,必须核实委托人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否则就不能支付款项。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就是利用银行业务中的程序衔接,在交易中故意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资金的行为。

5.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这里主要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1)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资金保证”是指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票据支付能力,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和出票人具有支付能力。

(2)  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做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或本票上做不真实的记载的行为。如将根本不存在的出票人的签名、出票记载到票据上,该做虚假记载行为的目的是骗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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