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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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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刑事立案标准说明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其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欺诈手段”,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或取得银行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据,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作违背客观事实的陈述,对金融部门进行误导,骗取金融部门的信任,从而达到其诈骗的目的。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客观上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应当以犯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一般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是直接故意。但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方面,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罪与非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正当获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往往容易混淆。因此,在认定本罪时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认定行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具有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而蓄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就可以说明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或陈述不是完全实事求是,内容与客观真相不一致,但行为人内心并没有欺诈获取金融机构信任的意图,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欺诈的目的和意图,不能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
 
(2) 应当从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来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方面主要是考察行为的欺诈程度,即行为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足以使金融机构发生错误的认识,行为人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来源、获取渠道以及不真实材料的可信度。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材料按照一般常识都能辨别出不能作为获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凭证的依据,行为人并没有对这些不真实材料进行掩饰、篡改,说明行为人本意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而是由于金融机构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所致,所以不能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
 
(3) 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严重损失。本罪属于结果犯,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才能以犯罪论处。这些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银行信用之后,造成骗用的贷款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采取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或者屡次进行欺骗等。重大损失和严重情节虽然是并列的两种情节,但也不是决然分开的。例如,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但数额很小,也不能以此认为其使用了欺诈手段而作为“严重情节”论处。所以,骗取数额的多少有时也左右着情节的严重程度。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

 
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作了如下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供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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