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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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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及经侦报案、立案标准说明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有时为了能尽快、及时地融到资金,卖出股票、债券,不惜铤而走险,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容易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1.行为方式
 
(1)  所谓“编造”,是指捏造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它不包括故意遗漏和刻意隐瞒。换句话说,故意遗漏或者刻意隐瞒可能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不属于本罪的“编造”。本罪的“编造”不同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 “编造”,具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① 无中生有的虚构行为。这是指对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没有发生的事实进行凭空捏造,使人认为是客观上存在或发生的事实。
 
② 有中生无的掩饰行为。这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歪曲,使人认为该事实不存在或没有发生。这与前述的故意遗漏和刻意隐瞒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遗漏和隐瞒一般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的,其内容并不涉及对事实的歪曲,而编造往往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的,在此“行为”中伴随着对客观事实的歪曲、否认。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针对已被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实施造假行为。
 
③ 篡改、加工等行为。这是指对真实的事实进行添油加醋、夸大缩小,使其半真半假。
 
(2)  所谓“传播”,是指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将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给行为人之外的不特定的或者大多数的人。本罪中的传播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 传播手段多样性。这是指不仅可以以口头传播、书信传播、散发传单等形式传播,也可以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传播,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传播。
 
② 传播对象须是针对不特定或多数的人。所谓“不特定”是指传播所涉及的人员事先无法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具体预料也难际控制。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来表述,通常只要向较多的人员散布信息,使其知悉或可能知悉时,就足以认定为本罪的传播行为。
 
③ 传播的本质是为了使传播对象处于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如果行为人未能使他人知悉或可能知悉其散布的信息,则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实施了传播行为。
 
(3)  编造和传播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编造了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但没有将这些虚假信息予以散布,不会引发本罪的风险;或者虽然散布了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但这些虚假信息并不是行为人自己编造的,而是从他处获知的,也不会引发本罪的风险。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编造并传播,而编造并传播的对象是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一般认为,虚假信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编造并传播可能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捏造公司订立的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亏损等虚假消息。
 
(2) 编造并传播其他企业运营状况的虚假信息。
 
(3) 编造并传播社会重大事件等其他虚假信息。
 
后两种情况下,只要编造并传播的信息足以对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就可以认定为本罪的虚假信息。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严重后果”的标准: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只要达到了以上任何一个标准,就表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引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风险。
 

(四)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要向经侦大队举报、报案,就必须要提供行为人存在犯罪的证据。咨询或者委托我们进行证据调查取证,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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