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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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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经侦报案、立案的标准及量刑标准说明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虚假破产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破产罪的主体也仅限于公司、企业,接受刑事处罚的也还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这种代罚制的立法,目的也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虚假破产罪

 
前面我们提到,我国刑法对企业在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妨害清算罪,进行刑事处罚。但近年来一些企业为逃避债务,在破产清算前就非法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或根本不具备破产条件,通过非法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叫达到逃债目的。这些行为不仅违背社会诚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呐社会稳定,危害十分严重。因此,2006《刑法》修正案(六)将这种虚假破产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规定了虚假破产罪。
 
要引发这个罪的刑事风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行为。所谓虚假破产行为,是指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虚构破产的原因和条件,然后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行为内容具体包括:
 
(1)  虚构破产的原因和条件,主要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等手段。“隐匿财产”,是指将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或者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
 
“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或夸大企业的负债状况,目的是造成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手段以外的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如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将企业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放弃债权、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等情形。
 
上述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
 
(2)  启动破产程序。虽然《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启动破产程序,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必须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破产程序。因此,虚构破产的原因和条件并不能自动导致企业虚假破产的结果。要想虚假破产,还必须启动破产程序。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两者共同构成虚假破产行为。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一样,都是结果犯,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不会引发刑事风险。至于到达什么程度为“严重损害”,《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之前,笔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参照妨害清算罪的标准,即行为人虚假破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虚假破产罪的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一样,都是结果犯,只要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危害结果,就有可能会造成刑事犯罪。债权人或其他利益人针对犯罪嫌疑人虚假破产行为向经侦大队报案,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材料,还要提交犯罪证据,收集这些证据材料的过程耗时耗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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