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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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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分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1.分清合法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界限。
 
虽然这不是区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罪与非罪的主要问题,但要分清该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必须分清什么是合法的商业竞争行为,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非法竞争行为。
 
199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形式上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实质上合法行为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如其中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众或消费者的正常批评、评论,以及新闻机构对商业信誉差的经营者的披露、曝光,虽然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信誉具有损害作用;但其行为是正义的、合法的,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仅不应当限制,而且应当加以鼓励。实践中必须严格分清合法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本质界限。
 
2.分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商业诋毁违法行为的界限。
 
这两种行为的行为方式非常相似,内容也比较接近,但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违法行为,前者的行为手段较后者更为恶劣,前者必须具有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发生;后者只是属于行为者实施了一般的违法行为;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由故意构成;而后者行为人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从上述几个方面看,要划清一般商业诋毁违法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界限,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看该行为在损失后果与犯罪情节方面是否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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