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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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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一)哪些人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对公司、企业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了一己私利、私情而弄虚作假。“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是指在国企改制以及产权交易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所评估的价值偏离实际价值,进行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从司法实践看,本罪的刑事风险高发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者以建立现代产制度为目标的产权改革过程中,相关的主管人员应当加强控制和防范。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还必须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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