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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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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罪经侦报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说明

对于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人用药品、医用器材、食品、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国家相关部门不但规定了特定的质量标准,还专门制定了监督管理的办法。如果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涉及这些领域,则可能引发特殊的罪名,它们分别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基于这些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主体界限、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一致性,下面仅阐述一下各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不要求生产、销售的假药给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的结果,只要求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造成人体正常机能严重损害的危险就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这种危险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风险: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有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造成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的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只有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如致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导致其他后遗症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

 
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颁布之前,本罪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一样,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实际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才能引发刑事风险。但《刑法修正案(四)》对本罪进行了修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只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程度就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而不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致人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如果生产、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只有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程度,才能引发刑事风险。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后爿特别严重的,将引发更高量刑幅度的刑事风险。具体而言,“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各种含有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最常见的症状表现为剧烈地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等,重者,可直接导致残疾或死亡。“食源性疾患”,是指通过食用含殊性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或者食品中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的限定标准而引起的人体病变或造成诸如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传染和蔓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就可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从而引发风险。
 
如果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风险;如果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造成三人以上重伤,十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引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风险。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人体健康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可以引发更高量刑幅度的刑事风险。根据最高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引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风险;如果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严重残疾、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引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的风险。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4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必须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或者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
 
 

(七)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4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伪劣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必须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的刑事风险。这里的“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了损失,但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不会引发本罪的风险。如果使生产遭受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损失,属于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引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风险;如果使生产遭受50万元以上的损失,属于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引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风险。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也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对于这里的“严重后果”,立法均未作出相应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严重后果”,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毁人容貌,即因使用伪劣化妆品而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如使人头发受损、皮肤变色、睑上长斑等;
 
(2) 给人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如皮肤瘙痒、灼痛、肿胀等;
 
(3) 生产、销售的伪劣化妆品批量大、质量差、销售额高,受害者涉及的地域广或者人数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4) 其他严重后果,如购置伪劣化妆品使用后因面部丑陋难看而直接导致受害者自杀等。
 
换句话说,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有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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