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造成各类严重交通事故的客观情况确立的。由于过去人们长期受中国饮食文化传统影响,很多人饮酒成为常态。而酒后驾车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酒后驾驶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经常发生,醉酒后驾车甚至在城区飙车成为群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
从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 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我国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公众也强烈呼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设置危险驾驶罪在国外也有先例。在日本,最新的《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对醉酒驾驶的处5年以下徒刑,酒后驾驶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在韩国,醉酒驾车和拒绝酒精检测的的可处3年以下监禁。西班牙法律规定,鲁莽驾驶机动车辆,置他人生命和身体于危险境地的,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并处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6年。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刑事事立法来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的作用。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反映出来的维护通行安全的某类社会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准驾驶机动车,也不得有其他违犯安全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的交通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
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
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