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定罪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具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私藏”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将枪支进行隐藏的行为。两者的表现形式都是具有对枪支、弹药的实际控制,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而实施其非法持有或私藏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了准确认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2009年1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习题的解释》中,对该罪的定罪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2)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4)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5)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准确认定该罪中的“情节严重”,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的的;
(2)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3)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4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5) 达到构成犯罪的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