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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名刑法规定及追诉标准

合同诈骗罪罪名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l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据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与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1公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诈骗罪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I、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印发)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l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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