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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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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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