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已明确指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包括: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劳务工作的一般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的(但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限于单位中有职务的人员,在单位中无职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就意味着有三个范围要加以确定:
⒈公司与公司人员的范围。这里的公司是指除国有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董事、监事及公司职工。
⒉企业与企业人员的范围。本法所指企业是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企业中的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均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某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制药厂,售货员王某先后三次将自己柜台上的贵重药品盗回家中,赃物折合人民币五千余元,其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⒊其他单位人员的范围。其他单位人员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即包括未经正式录用程序、不在册的、短期的或者临时雇佣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均应按职务侵占罪论处。
员工职务侵占调查请查阅:http://www.szlvs.cn/zhiwufanzuidiao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