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刑法》无此罪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本罪罪名最早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11月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商业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法演化:
1、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之本罪作了大幅修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现行《刑法》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2008年11月两高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刑法163条中的“其他单位”的范围,扩大了本罪的主体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与赠予的界限。
4、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商业贿赂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20120511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