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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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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谈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特点及常见问题

职务侵占犯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普通一种,犯罪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移送到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根据我所资深职务侵占罪律师的办案经验,职务侵占犯罪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多人作案,下面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就该类案件的特点、办理过程种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反向思考该如何进行辩护工作。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的定性分歧较大

(1)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定性。二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就构成贪污罪,反之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好像很明确,但是实践中却不容易区分。

(2)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职务侵占案件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但是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上,在办案实践中往往分歧较大,因为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比如单位保安利用自己值班之机,与他人里应外合,共同将本单位财物盗出销赃,保安究竟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就有较大的分歧。

(二)作案呈现多人多次的特点

大部分的职务侵占罪都是以多人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形式出现,辩护律师可以从作案嫌疑人数的角度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三)里应外合的特点比较突出

行为人要想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完成作案往往比较困难,这就产生了里应外合的现象。并且往往是单位外面的人主动找到单位里面的人,而单位里面的人往往经不起利益的考验,在金钱面前低头。

(四)作案的时间跨度较大

由于该类案件一般是在一段时间内多次作案,所以导致时间跨度大,很多案件的时间跨度长达数月。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案单位很多时候不知道自己被侵占何物

由于发案单位自身的管理等原因,发案单位在财物被侵占以后,往往自己根本发现不了被侵占了财物。很多情况下是公安机关在侦破了案件以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到发案单位补报案材料,这就会给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提供机会。因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状态,在办案人员拿不出证据证实自己侵占了多少财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其侵占了单位多少财物,给发案单位带来不少的经济损失。

(二)侦查机关取证困难

由于相关的责任人员怕承担责任等原因,侦查机关在取证的时候往往得不到发案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给侦查人员取证设置重重障碍。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以后,由于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要花很长时间,做大量的工作,还不一定能得到相关的证据,严重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三)取证过程存在问题,导致取证瑕疵较多

在这类案件的取证过程中,由于案件一般比较复杂,侦查过程也比较长,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参与的侦查人员也比较多,素质也参差不齐,导致证据的严谨性存在严重瑕疵,要么取证程序不合法,要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要么取证的方法达不到证明的目的,有的取证缺乏一个统一的思路,卷宗材料看了给人一种乱七八糟的感觉,毫无逻辑性可言,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四)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由于作案时间跨度较大,犯罪嫌疑人较多,由于记忆或者其他原因,各犯罪嫌疑人对侵占的财物数量供述不一,甚至同一人在不同的讯问中对赃物的数量也作出不同的供述,导致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难以作出认定。最后只能根据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其数量较少的供述。但实际上赃物价值远远不止认定的价值,导致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差距甚远。

上述问题的产生,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嫌疑人贪图钱财的原因,也有发案单位自身管理的原因,不好一概而论;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辩护工作。委托我所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工作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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