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务上的便利,将本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i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 2005年12月l1日 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您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5月14日 法释(2003)8号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l的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3日 法释2001) 17号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 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
经研究,答复如下:国有资本控殷、参股的股份有丽丕百中从摹否接1i:—奈/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舞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6月30日法释C2000)15号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1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人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2003年1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167号印发)
二、关于贪污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盐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去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更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1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I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5年1225日 法发[1995) 23号印发)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三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职务侵占罪罪名解释: 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职务侵占罪.html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说明: 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m/2012051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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