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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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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请看清如下几点:

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轻则波及自由,重则关乎生命,牵涉其中的人们,无不对此高度重视,或者通过自己或者朋友的关系找关系,或者通过选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受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方式,以期通过自身的努力或多或少影响法院的判决。然而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无从选择,以深圳本地为例,大大小小各种宣传口号,各种吹嘘漫天飞的情况下,真正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刑事律师却不容易。本律师作为律师群体中的一员,为避“王婆卖瓜”之嫌,对到底是找关系好还是请律师好这一话题姑且不谈。本文只对有选聘律师意向但又不知如何选聘的人群提供参考意见,以期作出正确的选择。
 
 一、不可相信言必称“有关系”的律师,除非你确信他有某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能为其所动 有“找关系”的市场,就会有“有关系”的产品。有些律师为了招揽业务,不惜一切代价搜刮领导的八卦新闻吹虚卖弄自己,给人感觉其活动能量非同小可,有足够硬的关系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一旦签了合同收了费,则百般搪塞、忽悠,当你察觉上当受骗找他退费时,他又换了一副无赖嘴脸,完全不承认以前口头讲过的话和承诺的事,利用合同条款与你狡辩,直至你精疲力竭,揠旗息鼓为止。这类律师不仅收费高,而且不负责任,到最后,当事人损失的不仅是钱财,而且耽搁了律师辩护的最好时机,使得许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因为没有有效提示法官或者跟法官进行有效沟通而没有被考虑。 为使广大当事人进一步认识到“关系”律师的危害,本律师再从五个方面阐述:

 
  (一)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用后是否将所收取的大部分甚至是小部分费用花在关系上面我们不得而知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通过律师去找关系,同样需要钱来铺路。律师以找关系为名收到了巨额费用后,是否愿意把已到手的钱再吐出来花在找关系上,我们没法监控。另外,我们都知道,搞法律的都有一种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他们在决定是否给办案人员或者领导请客送礼时均会着重考量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一旦其即将实施的行动对其自身有半点风险,都有可能望而却步,这也就是为何律师大都是绝顶聪明的人,但很少有富可敌国的富豪的缘故(谨小慎微,迈不开步伐);
 
  (二)律师口中所宣称的这样那样的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我们不得而知 有时,我们会遇到一些律师言必讲领导,在他们口中我们不难知道某某领导的籍贯、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仕途经历、政绩优劣等真假新闻,一经过他们的渲染,我们很容易得出这一律师背景确实非同凡响的错误结论,而当你真正要他邀约某领导解决实质性问题时他却百般推脱,或者找人冒充领导(反正你也不知道某领导长得咋样),这是因为他根本就与某领导没有任何交情,或者有,也是一顿饭的交情而已,以如此关系如何能帮你办妥事呢?
 
  (三)即使该律师有这样那样的关系,他所熟知的关系是否会为他冒着丢乌钞帽的风险去为他插手案件,只有天知,地知,他知,他的关系知。 中国自古有官官相护的传统,在官场中,你找我办事,是因为我下次有可能求助于你,而律师作为一介平凡的法律工作服务者,其本身无权无势,当官的在出事之前很少有求于律师的,除非这个律师背后有非常强硬的靠山,既然如此,你要驱动当官的去给你卖命,除非利益勾结,不然,他万万不会干此费力不讨好的事,违法插手案件。所以说,有关系是一码事,能不能驱动这一层关系则是另外一码事。
 
  (四)宣称自己有关系的律师一般很少研究案情,因而,即使他有某种关系,他的关系也不知如何下手去插手案件。 言必称自己有关系的律师,一般都是不学无术的,他们自以为有了某种关系,就能立足于天下,因而,也就很少有研究业务、钻研案情的。以如此方式处理案件,他的关系最多也就是给某个领导下个指示,多多关照,而不会也不能给出某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让案件承办人遵照执行。既然如此,案件承办人也就只能是在自己对案件法律认知的判断上再额外倾斜一点,起不到真正的关照作用。
 
  (五)法官及其上级领导是否买账我们亦无曾知晓 在中国的官场,各色人等粉墨登场,有谄媚上级者,亦有阳奉阴违者,更有慷慨拒绝者,面对万花筒式的中国官场,一根权杖岂能一竿子插到底?!
 

二、不可过分相信所谓的承办法官或者办案人员所推荐的律师担任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承办法官或者办案人员所推荐的律师,一般当事人都会毫不犹豫地笑纳,为何?他们自以为通过被推荐律师作为跳板,即可与承办法官或者办案人员混搭在一起,殊不知,承办法官或者办案人员之所以乐此不疲,是因为他们个人有私心也,当你按照他们的明示或者暗示花高价钱将该律师请来后,你的灾难也许就从签约付款那一刻开始了。其原因有三:
 
  (一)被告人有可能成为他们利益角逐的泄愤对象 如果他们内部分赃不匀,案件承办人有可能将其怨恨牵怒于被告人,随意找借口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二)被告人的利益维护永远是第二选择 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各证据之间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通融和回旋的余地,案件承办人只会丢车保帅,他不可能为了你那点钱而徇私枉法,毁掉他大好的仕途。
 
  (三)主动权永远在案件承办人这一方 一方面他不可能跟你任何纸质的或者电子数据之类的承诺,如果案情的发展对被告人不利,承办人可以毫无顾虑地按通常的断案原则判案;另一方面,承办人的意见一般借助律师之口表达出来,承办人永远是站在帘子后面的那个人,他在暗处,洞窥一切,一有苗头,立马灭火,而你却永远只能感知他若隐若现的身躯,一直在满腹狐疑地猜测他可能会干什么,信息、权势等的不对称,导致你永远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谈何对其掣肘和制约?


三、选择以刑事辩护作为主业的律师 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律师有扎实的刑法理论根底,而且要求律师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的洞察能力、丰富的社会阅历、触类旁通的领悟能力、以及日益积累的实务操作技能,否则,无以具备高度的职业敏感性,无以找准案件辩护的切入点,无以将律师的辩护思想准确传输至被告人,被告人亦无以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巧妙地应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提问,从而正确处理好认罪与辩解的关系。可以说,律师对刑事辩护这一领域的爱好与投入,将极大地提升其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将极大地丰富其辩护的思维视角,将极大地激发其学习、总结经验的潜能,而这,又直接关系到律师辩护的成功与否,因而,将刑事辩护作为其发展方向的律师,其刑辩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比一般的律师强得多。相信一句话,术业有专攻,只有专业,才能值得信赖。
 
四、选择有悲悯的情怀、高超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敬业精神的律师 一个没有悲悯情怀的律师,不可能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去换位思考,亦不可能有强大的推动力去解决刑案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因为他无法感知被告人所遭受的痛苦,无法深切体会被告人对自由与生命的向往,在他的眼里,受理刑案的最主要的有可能也是唯一的目的就是收受委托人的律师费用,而接下来一切都将显得那么多余,阅卷对他来讲只是为了敷衍开庭,开庭对他来讲只是程序,而一纸判决,则是他与委托人的契约终止而划上的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个没有高超的专业素养的律师,即使其有心把事情办好,但囿于其自身能力的欠缺,也无法办好。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们万不可以你看得懂、弄得明白那几条刑法条文即自诩为刑辩专家。要真正办好一宗刑事案件,需要在会见、培训、阅卷、研究等诸多方面下苦功方可,一句话,十年磨一剑,方可所向披靡。 一个没有良好敬业精神的律师,即使其能力再强,你不去做,无异于画饼充饥,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本律师所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所复印的材料动辄成百上千,你不花一番苦功夫,你就无法熟透案情,从而无法提出有效的辩护方略。
 
五、通过刑事判决书、辩护词等考量其是否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利用其对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则的灵活掌握,一方面瓦解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将犯罪事实模糊化,弱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另一方面又通过已有证据的漏洞和自身所收集到的证据,强化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而说服法官采纳其辩护观点。具备了这一素质的律师,一般都有过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反过来,通过其所经办的案件,来考察其专业素养和办案技能,亦是不可或缺的。
 
六、考量其能否吃透案情或者看破一审刑事判决书 吃透案情或者看破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任何一个辩护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唯有如此,方能把握案件的实质,找准辩护的切入点。
 
七、考量其临场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 新的《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而不要等到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相对于以前,律师熟悉案情的时间更充裕,也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每一个辩护的细节,但不管怎样,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将接受法庭严格的质询,任何人都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纰漏。律师如何有效利用这一环节对被告人发问,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这需要律师通观全局,随机应变,方能运筹帷幄,稳操胜券。而沟通能力则是每一个从事律师的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的素质,刑事辩护律师更是如此。辩护律师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不仅能把其辩护的观点准确地传输给法官和公诉人,而且能够充分地利用刑事司法政策与法官讨价还价,为被告人争取更多的自由空间。 


相信读者通过上述几个层面就能更好的看清目前律师行业现状,作为其中一员,我们始终坚持自己的路线,不争,不抢,踏踏实实做我们能做的事情;


希望上文能更好的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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