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投案的对象
自动投案必须是犯罪人向有关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投案,所以,自动投案必须具有特定的投案对象。自动投案的对象有哪些,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释的含义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投案对象具有其宽泛性的特点,这就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投案对象是指自动投案的机关,它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
从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看,投案人自动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投案的,都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
(1) 任何犯罪行为人都可以向负有司法职责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负责人投案;
(2)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其所在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投案;
(3)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可以向其所属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投案;
(4) 农业人员和农村个体户可以向其所属的乡村基层组织如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有关负责人等投案;
(5) 城镇无业居民、游民、个体企业及职工可以向其所在地的街道组织及其负责人投案;
(6) 在校学生可以向其所在的学校及其负责人投案;
(7) 住院病人可以向其所在的医院及其负责人投案。凡符合上述投案对象的情况,都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如果接受投案后没有处理或管辖权的当将情况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二)如何确认投案的时问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的时限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发觉以前投案;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觉时投案;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有关机关尚未对犯罪嫌疑人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西方刑法自首制度中,投案时限同样是必要的要件。“投案必须是在未发现前,未发觉前应包含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和犯罪者未被发觉。犯罪事实虽已发觉,但犯罪人尚未发觉,自行投案者,亦成立自首”。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说也持这种观点,“现行犯在投案前虽有他人发觉仍以自首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嫌疑人逃跑后被追捕、通缉后自动归案,是否符合自首的投案时限条件?在理论上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利于贯彻我国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也有利于分化瓦解其他犯罪。虽然犯罪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的时间跨度大,中间穿插有匿逃情节,但最终归案仍是犯罪人幡然悔悟的自动行为,应当予以鼓励。
(三)如何区分投案的方式
投案的方式,是指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自首人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投案才能得到认可。自首的投案方式主要包括:亲首、代首、送首、陪首以及首服等。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采用下列方式自动归案,都可以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本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向有关部门自动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电投案然后归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由于惧怕心理,请求他人陪同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
其中,代为投案必须有犯罪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其原因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前往,同时必须保证投案后能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审查,并且明确告知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所谓首服,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后,向有告诉权人告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将其告诉司法机关的情况。首服制度是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处于被群众扭送归案,或者被群众、公安人员、武装部队尾追、包围、堵截,走投无路当场束手就擒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四)如何认定投案的动机
投案动机,是指投案人的意志取向,投案动机可以暗示出投案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投案意愿。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投案动机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什么是自首?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说明: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jq/2013103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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