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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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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条件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上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规定的累犯制度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对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作了修改,即1979年刑法规定构成累犯的前罪与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为3年,而新刑法则规定该时间间隔为5年;二是对特殊累犯内容作了修改,即1997年刑法将原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累犯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又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同时,《刑法》第356条还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有的学者认为,这也应视为对毒品犯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的规定,累犯可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 .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犯罪主观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构成累犯,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为过失犯罪,或者后罪为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均不能构成累犯。这是对累犯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要求。为什么必须要求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构成累犯呢?这主要是故意犯罪的犯罪范围比过失犯罪大,特别是故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都大于过失犯罪,所以,刑法将累犯在主观构成要件上仅限于故意犯罪,这样既突出了刑法的打击重点,又体现了我国刑法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 在刑罚处罚程度上的限制性条件。构成累犯,要求所处的刑罚和应处的刑罚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第65条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宣告刑,即指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量刑情节,某一犯罪实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在前后犯罪的时间上的限制。构成累犯,在时间上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已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所谓赦免,单指特赦而言。因为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经过大赦的的犯罪,一般不再被视为前科。

(4) 犯罪主体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构成累犯、要求行为人年满18周岁以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未满1 8周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特别累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只能构成一般累犯而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其中,例外的是《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既可以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可以是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如果前罪被免除刑罚的,不构成累犯。

(3)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构成特别累犯。同样,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如果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犯罪,其都已构成犯罪,属于刑事案件。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累犯的处罚是从重处罚。其刑罚比普通犯罪的刑罚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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