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所谓罚金,是指由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惩罚具有贪利性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选科罚金刑,是指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具体适用何种刑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规定就是采用的选科罚金刑。
(2) 并科罚金刑,是指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同时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刑罚方法,其中又分为“必并科”和“得并科”两种方式,“必并科”是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适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罚金刑大部分都属于这种类型;“得并科”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并科适用裁决的方式,如我国《刑法》第325条规定对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该条就是规定的“得科”罚金刑。
(3) 单科罚金刑,是指在刑法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中关于自然人的刑罚目前尚无典型的单科罚金刑,对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处罚则基本上是采用的单科罚金制。
(4) 并科或者单科罚金刑,如我国《刑法》 第337条规定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就是采用的并科或者单科罚金方法。
(二)罚金刑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罚金刑作为惩罚经济犯罪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但是,相对自由刑来说,罚金刑远不及自由刑适用中那么操作规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从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罚金刑的运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克服“以罚代刑”的错误观念。在现代刑法中,罚金是与生命刑、自由刑相提并论的刑罚方法之一。判处罚金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罚金刑在刑罚中运用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罚金达到对犯罪分子经济上的惩罚。尽管罚金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但其用的结果却标志着国家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因此,罚金刑与民事、行政、经济方面的罚款等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用罚金代替自由刑处罚的倾向,一些司法部门对有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滥用罚金刑,该判处自由刑的不判处,而是一罚了之,交了钱就放人。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很多司法部门由于追逐经济效益,多收罚金当地财政会多返还资金,可以解决本部门经费开支,所以尽量多判罚金少关人,办案部门高兴被告人也乐意;另一方面有相当一些案件是由于司法腐败所致,一些案件中由于犯罪人财钱充裕,犯罪人的亲属为了帮其亲属开脱罪责,说情托友,送礼行贿,通过金钱打开法律的锁链,用罚金刑取代自由刑,以免除犯罪人的刑狱之苦。这是受中国封建社会以钱赎罪流毒影响,应当坚决抵制和肃清。
2.罚金的数量不能受财产的多寡所左右。不可否认,罚金刑适用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但这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对某一犯罪人是单处自由刑还是在处自由刑的同时又处罚金等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对同一罪行大小和量刑幅度相等的不同被告人,对财产多的犯罪人和财产少的犯罪人科处不同数额的罚金,把犯罪人财产的多少作为科处伞罚金的基点,这就违背了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不能以个人的贫富作为量刑的标准。对亿万富翁不能因其钱多就多罚,对贫穷的犯罪人不能因其钱少就少罚或者不罚。当然,对于贫穷的犯罪人判处罚金可以将自由刑和罚金刑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对其处罚,处罚时可以侧重自由刑;而对其富翁绝不能因其钱多就仅处罚金,放弃自由刑的适用,不能以罚金代替自由刑。
3.罚金刑的重点应放在贪利型犯罪方面。所谓贪利型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利的犯罪分子,从财产上予以剥夺,从抑制贪欲、严惩经济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角度看是必不可少的。
对贪利犯罪选科或并科罚金刑,在各国刑法中规定得比较普遍。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4条规定,犯罪出于图利之动机者,法律虽规定有期徒刑,法官仍得并科以罚金。《瑞士刑法典》第50条也规定,犯罪之出于图利之意图者,法官除得处行为人以自由刑外并科罚金。
我国刑法也十分注重罚金刑在惩治贪利性犯罪中的作用。刑法分则中有125个条文规定有罚金刑,这些罚金刑主要规定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和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除妨害公务罪等少数犯罪外,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有关贪利方面的犯罪。
4.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应负有刑事责任的范围。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避免适用罚金刑或者尽量减少罚金的数额,相对用自由刑取代。对于“必处”罚金刑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劳动收入,可以根据其在家庭财产中占的财产份额判处适当数额的罚金,并且参照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或者处罚的原则确定适当的罚金额;对“得并处”或选科罚金刑的案信件,尽量不适用罚金或者选择适用其他刑罚方法;对于罚金刑难以适用而选择适用自由刑的案件,由于自由刑重于罚金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用原则。
5.要正确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刑。对单位构成犯罪适用罚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刑法规定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如《刑法》第1 26条规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法在此没有规定罚金的限额或方式,因此,这里所指罚金属于无限额罚金。所谓无限额罚金,是指罚金的数额限度刑法不作出明确规定,而由法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裁量。对于无限额罚金,司法机关在裁量时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经济状况等,并非是豪无限制,不能畸轻畸重,罚金过多或过少都不能达到刑罚的打击效果。
(2) 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某罪的情况下,刑法一般是将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法条罗列在前,然后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等,对于类似情况,则应当以刑法对自然人构成该罪的处罚为前提,如果前法条规定的是“倍比罚金制”,对单位也应当按照倍比罚金处罚,如果前条规定的是普通罚金刑制则依照普通罚金制处罚。
(3) 在实行“双罚制”的案件中,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还应当判处罚金,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种是刑法只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依照前款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对于这类情况,在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的自然人犯罪处以罚金,如《刑法》第176条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就属于类似情况。
另一种是刑法在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又另设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内容,如《刑法》第175条规定单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没有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处罚金刑,就不能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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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刑法在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又另设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内容,如《刑法》第175条规定单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没有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处罚金刑,就不能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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