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刑法之所以要分别设立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就在于这两种刑罚在适用中具有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保证在刑罚运用中的准确适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物质内容不相同。罚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以及房屋、企业等不动产。
(2) 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罚金一般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或者在严重的经济犯罪中适用并罚;而没收财产则一般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重的贪利型犯罪。所以,没收财产刑在刑罚的严厉程度上重于罚金刑。
(3) 执行的机关不同。刑法规定罚金刑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而没收财产刑虽然主要由法院执行,但公安机关可以参与其执行。
(4) 执行的方式不同。罚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缴纳或者分期缴纳;而没收财产则是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地执行完毕。同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也具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主要是:二者都属于财产刑;都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在适用的目的上都是剥夺犯罪分子经济利益,将犯罪人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收归国有;在适用程序上,都是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方可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