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的适用条件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各种刑罚适用中最为普遍的一个刑种,也是严厉性跨度很大的刑种,它的适用对象范围十分宽泛,刑期幅度最大,最低刑为6个月,最高刑为15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数罪并罚可达25年。就其上限而言,作为长期徒刑,它可适用于犯罪危害严重,需要关押改造,但还不需永久与社会隔离的犯罪分子;就其下限而言,作为短期徒刑,它适用于犯罪轻微,但需要关押改造,而且不适宜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中对有期徒刑的适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当有期徒刑作为某罪的唯一法定刑种加以规定,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又不具备法定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就应当直接适用有期徒刑。如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的。
2.当有期徒刑与死刑、无期徒刑共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内,死刑、无期徒刑作为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的犯罪中,可在两种情况下加以适用:一是犯罪危害性虽符合此幅度要求,但危害性相对还比较轻微的罪犯;二是犯罪危害严重,本应处无期徒刑,但同时具备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确实需要从轻处罚的罪犯。除了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或者罪行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在具备法定减轻情节或酌定减轻情节时,有期徒刑可作为一种减轻刑罚适用于那些罪该处以无期徒刑,且需要减轻处罚的罪犯。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当有期徒刑与拘役,或与拘役、管制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内时,如果具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符合此法定刑幅度的情节要求,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有期徒刑:一是犯罪危害程度相对比较严重,论罪该处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危害程度虽不严重,论罪本应处以拘役刑,但具备从重处罚情节,需要从重处罚的罪犯,如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并对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重于有期徒刑,只应适用于犯罪危害性严重,需要重处,但还不能判处死刑的罪犯。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终身监禁;二是剥夺犯罪人人终身政治权利。因此,应当严格掌握对无期徒刑的适用。无期徒刑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行为严重,已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但还不是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深,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但还不是十分恶劣。全面衡量各种情节,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严重程度,但又不适合判处有期徒刑,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
2.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严惩,但犯罪行为中存在从轻处罚情节,这些情节能够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是十分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尚有教育改造可能,而根据罪行又不宜处以有期徒刑,处无期徒刑便成为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当然选择。
3.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但由于犯罪人主观恶性极深,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极大,要将其改造为社会所能容纳的人极为困难,处以有期徒刑不足以平息民愤,需要通过判处无期徒刑来使其与社会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