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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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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什么意思?拘役的期限是多久?什么情况适用拘役刑?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对某一罪犯是否适用拘役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较轻,只需要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需要以短期关押,就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从刑法对拘役刑的规定看,拘役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的情形。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多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个月),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确定拘役刑刑期的长短,基本上应按确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进行。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确定参考宣告刑,作为进一步量刑的基础;其次,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改造的难易程度,提出参考宣告刑;再次,在参考宣告刑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作为基础宣告刑;最后,综合考虑刑法规定的各种有关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是否适用,对基础宣告刑作进一步的调整,再确定正式判决的宣告刑。
 
从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拘役作为短期自由刑存在许多弊端,如短期关押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等。因此,在适用拘役时,如果能用其他较轻的刑罚来取代,就不要拘役,以降低拘役的关押率。裁量是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加以限制:一是能处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用判处拘役。二是必须判处拘役的,应首先考虑能否给予缓刑。只有在确实不能适用缓刑时,才能交付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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