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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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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怎样确定?宣告刑刑期怎样确定?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量。举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下(刑量),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种类)就是本罪的法定刑。
辨析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而宣告刑则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在立法之时就已经确定,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则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判决时才确定的,是法定刑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之中的适用。
 

(一)如何确定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确定法定刑幅度是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第一步,特别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所规定的量刑幅度悬殊较大,大多数罪名都有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在两个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共存的犯罪中,往往还存在刑期重叠现象。
 
当适用于某案件的法条具有数个法定刑幅度,对具体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就需要根据刑法关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选择恰当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裁量选择法定刑幅度与确定宣告刑不是同一个概念,选择法定刑幅度只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具有多种量刑幅度的法条中,选择适合该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而在选择的法定刑范围内如何具体确定刑罚,则属于宣告刑应当解决的问题。所以,正确选择法定刑幅度是确定宣告刑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宣告刑刑期的确定。选择法定刑幅度在实践中一般不难确认,但必须遵循一定的顺序和原则:
 
1.单幅度情节量刑幅度的选择。所谓单幅度情节,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只具有单一处罚幅的量刑情节。如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从重”是对累犯处罚的唯一处罚幅度,属于单幅度情节。对单幅度情节确定量刑幅度,只需要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选择刑法对这一危害程度的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确定刑罚。
 
例如,刑满释放犯王某法定累犯期间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王某法定刑的选择就是在《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多幅度情节量刑幅度的选择。所谓多幅度情节,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例如,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些情节分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宽或从严的处罚幅度,刑法上称为多幅度情节。
 
对于多幅度情节量刑幅度的选择,应当根据同一犯罪中基本构成、减轻构成的关系,首先考虑基本构成法定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对具备减轻构成情节要求的,才可适用减轻构成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多个法定刑幅度的法条中,基本罪构成的法定刑幅度一般都放在前面,司法员应当首先参考这一幅度,只有具有其他特殊情节时,才能适用后面的法定刑幅度。在不具律明文规定的特殊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不应当随便改变基本罪的法定刑幅度。
 
例如,《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基本法定刑幅度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具备8种情节之一时,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具备8种特殊情节之一时,才考虑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如果某一犯罪具备刑法分则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特定法定刑幅度的情节,应直接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例如,根据上述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又具备刑法该条规定的8种情节之一的,应直接按照该条规定,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法律对法定刑幅度的划分只有一个基本标准,不可能完全细化。因为实践中的案情是干变万化的,这就是我们难以用电脑来代替人量刑,而像电脑代替人计算数学那样得心应手的问题所在。所以,刑法不可能将各种情况都预先考虑进去而作出详细的规定,只能是相对具体的规定。并且有的罪刑法只作了笼统的规定,如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作为划分量刑幅度的界限。对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笼统,而操作中又没有其他司法解释执行时,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全面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选择恰当的法定刑幅度。
 

(二)对宣告刑刑期的确定

 
所谓宣告刑,是指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对被告人适用的具体刑罚。对某一犯罪行为选择确定量刑幅度仅是裁量刑罚的第一步,当确定了某一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幅度后,这个法定刑幅度内又相对地有一个幅度,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是一个幅度,在3年和7年之间还有多个幅度,宣告刑期主要产生于这一幅度范围内。
 
如何确定恰当的宣告刑,是定罪量刑中必不可少的、常见的工作。从刑法适用的角度上讲,法院所宣告的刑罚只要没有越过法定刑幅度,都不算违法。但是,所处宣告刑是否真正做到了罪责相适应,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能否准确适用宣告刑则至关重要。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上下限之间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使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保证司法人员准确、公正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判决结果不仅合法,而且合理,除了坚持“公民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按量刑顺序采取以下一些步骤:
 
1.提出参考宣告刑。提出参考宣告刑应当根据该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在符合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提出,对危害行为相对较轻的,在该幅度下限附近寻找宣告刑;如果危害行为相对较重,就应在上限附近寻找。选择时应当注意参阅有关司法解释、既判案例等对类似犯罪的量刑资料。对于经济犯罪,最高司法机关一般都颁发有“追诉标准”或“立案标准”,这些“追诉标准”和“立案标准”虽然不是法院判决的标准,但不失为确定宣告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所颁布的量刑标准,法院在裁量刑罚可以直接适用。对于没有具体标准可供参考的罪名,审判机关在选择宣告刑时,应结合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他客观因素进行考虑。
 
2.对参考宣告刑进行修正。对参考宣告刑进行修正主要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考虑,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时间和难度。因此,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成为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斟酌宣告刑时,要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方面进行考察,对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则需要改造的时间要长,适用的刑种应重、刑期应长;对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则改造的时间相对要短,刑期应规定较短,适用的刑种也相应较轻。
 
3.考虑犯罪分子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在确定宣告刑之前,还必须认真审查犯罪分子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如果具有这样的情节,并且属于量刑时应当考虑的,要根据量刑情节的性质和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初步确定的宣告刑进行修正,确定最后的宣告刑。对初步确定的宣告刑处于法定最低刑位置的犯罪分子,如果还有需要减轻处罚情节时,可降一档法定刑判处刑罚。

对于法定刑幅度间有交叉现象的犯罪而言,在交叉范围内选择宣告刑,不能认为是对量刑幅度的降格或升格,是加重或减轻处罚,而只能认为是从重或从轻处罚。例如,贪污10万元以上的,如果犯罪情节一般,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在10年至15年徒刑的法定刑上就形成了交叉重叠。那么,对贪污9万元的罪犯若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不是属于加重处罚,而是从重处罚。但有期徒刑减轻处罚的宣告刑不能低于6个月法定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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