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已确定的犯罪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判决活动。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量刑必须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一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审查,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从而得出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到事责任之后,量刑才能进行。
量刑的目的和作用是通过对刑罚的裁量来具体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量刑的中心内容就是决定刑罚。所谓决定刑罚,就是通过衡量犯罪行为人对社会所产生占的危害性的大小以及这种危害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确定对犯罪人应否给予刑事处分以及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刑事处分。
(二)量刑的原则
量刑的原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量刑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责相适应原则。所谓刑责相适应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要与他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责任重则刑罚重,责任轻则刑罚轻,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免除刑罚。量刑是以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的,而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首先定罪。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到该种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定刑。但法定刑只是一个前提和范围,必须通过具体的量刑活动来解决行为人应当适用的刑罚。要做到准确龟量刑,必须克服责轻刑重、责重刑轻或者责任轻微不该判处刑罚而判了刑等与刑责相适应原则相违背的情况。
2.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将每一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作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而使裁量的刑罚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它是具体落实刑事责任的唯一方法。由于不同的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各有自己不同的情况,行为人在犯罪前或犯罪后也有不同的表现,行为人的个人危险性和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都是该行为人所特有的,必须通过量刑从犯罪中来揭示具体行为的个性,从而决起定其应当承担的刑罚。
3.依照刑事法律和政策的原则。量刑作为实现刑事处罚的手段,必须严格依照刑事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进行。这里包括两个方而:一是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成文法才能成为裁量刑罚的根据,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刑法公约和条约。二是主要是以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指导。
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总的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与量刑有关的各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在量刑过程中,任何一个量刑情节,都必须充分体现刑事法律具体规定和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无法对犯罪分子准确裁定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