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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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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定: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性质作了如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简明扼要地揭示了犯罪故意的核心内容。

从刑法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我国刑法上的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基本特征: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将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认识;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前提下,并决意去实施,决意的形式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两种方式。

由于行为人在同一认识因素下产生了两种形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于是故意犯罪就存在了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形式。“只有意志因素才真正反映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要是根据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来决定的。

(一)对直接故意的理解及认定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有两个特征: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造成某种损害;

二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积极追求的态度。例如,盜窃犯希望以秘密窃取的手段把他人的东西弄到手,并占为已有;强奸犯希望通过自己的强暴手段达到其奸淫的目的等。

我国刑法上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明知”,是人的主观态度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但这种“明知”中仍然包括必然和可能两种情况,所以直接故意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明知在近距离内用手枪向某乙的头部射击必然会造成某乙死亡的结果。为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某甲举枪向某乙射击,致某乙头部中弹,当场死亡,某甲的行为即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某丙对开枪后是否会击中某丁没有确切的把握,但某丙在没有把握的前提下仍然开枪将某丁打死,其行为也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不论行为人的预见是属于必然还是属于可能,只要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都属于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故意犯罪中大多数又都是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的态度,因而在犯罪过程中总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犯罪最明显的特征有两点:

(1)  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标是明确的,即行为人的活动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结果得以实现。例如,抢劫犯罪行为人是希望通过自己的暴力等行为将他人财产抢到手;贪污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等。

(2)  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往往表现出顽强追求的态度,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即使遇到困难和阻力也会尽力想方设法予以排除。例如,强奸犯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被害人的反抗,但为了达到其奸淫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就会采用暴力行为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或者心理。

(二)对间接故意的理解及认定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对这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希望,但又不设法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与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直接故意的“明知”包括必然和可能两种情况,因此直接故意可以分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两种情况。而间接故意只能包括后一种情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包括明知其必然而仍然为之。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是明知必然,则无放任可言”。

例如,某甲企图杀害邻居的儿子某乙,一天,某甲将某乙带到河边游泳,某甲明知某乙不会游泳,便故意将某乙引向深水处,然后撒手上岸。某乙在深水中挣扎,某甲却见死不救,致使某乙被淹死。从表面上看,某甲不救某乙的行为是一种放任的行为,但实质上,某甲是在明知某乙必然会被淹死的情况下才不救,所以,对于某甲仍然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间接故意犯罪的形式中,行为人所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虽然没有实现,但事实上却出现了另一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的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犯罪的主观目的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与行为本身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方面仍然存在联系,即这种结果是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在认识上存在主观罪过,一般表现行为人事前已经认识到在自己目的行为之外的另一行为对象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造成危害结果,但仍然放任了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但在行为过程中放任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故意犯罪的形式虽然也是由于犯罪人的放任行为所引起,但行为人放任意识的产生不像前例那样是在事前就有的,而是在事中产生的。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引起什么样的结果,主观上没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对客观上将可能产生的结果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种不计后果的放任行为,以打架斗殴事件中多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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