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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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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怎样区分危害行为的作为、不作为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危害行为的作为形式,一种是危害行为的不作为形式。那么,危害行为作为形式与不作为形式应该怎样区分呢?

(一)危害行为的作为形式


 所谓作为,又称为犯罪的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犯罪只能或者可以由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抢劫行为、盗窃行为、强奸行为、抗税行为等,都是犯罪作为的典型形式。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
 
作为实施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动作,也包括利用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动作等。例如,利用计算机犯罪、放火、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等。无论是自身的动作还是借助外力,都是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都属于作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作为犯罪主要形式有:
 
1.利用身体的作为,如放火、杀人、盗窃等大部分实行犯中的作为都属于这种形式;
 
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如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计算机犯罪等,这些犯罪要行为人利用其他工具来完成其犯罪行为;
 
3.利用他人的作为,如利用精神病人杀人、放火、投毒等,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利用人被称为间接正犯,而被利用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则是间接正犯实施犯罪的工具;
 
4.利用职务的作为,这在我国刑法中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方面,如贪污罪、索贿受贿、挪用公款罪等;
 
5.利用动物的作为,如利用毒蛇、犴犬咬人宜施犯罪。
 

(二)危害行为的不作为形式

 

 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也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即应当积极做而不去做的行为,是人的消极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例如,故意杀人罪,多数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然而对婴幼儿、危重病人,不予照顾,不给吃喝,令其致死,就是不作为杀人。少数犯罪,则只由不作为构成,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是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所谓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具体法律义务。违反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刑法理论上叫作特定义务的来源。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在法律上规定某些人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造成危害结果,即构成不作为犯罪。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遗弃罪,就是以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构成的。但法律规定的义务较多,并不是所有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是不履行刑法要求履行的义务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当班医生有抢救重危病人的职责,监管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被监管人员的职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审查对方资信的责任,值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等。我国《刑法》第9章中规定的渎职犯罪,有相当多的罪名就是违反职务上的要求,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
 
3.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产生。例如,驾驶员驾驶汽车将人撞死,该驾驶员就负有将被撞人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成年人带邻居的小孩去游泳,他(她)就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于行为人带小孩去游泳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履行上述义务而没有履行并产生了严重后果,就应当对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自愿承担的某种义务。如果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承担某种特定义务,就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该项义务,如果不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造重危害后果,就应当承担刑法上规定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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