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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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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怎样区分罪与非罪?


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需要正确地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特别是其中“但书”的规定加以区分


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划分开来。“但书”所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情节显著轻微;二是危害不大。

所谓“情节显著轻微”,是指透过犯罪事实所体现出来的行为特征排除了犯罪的严重性,无论事实特征或行为特征都属于轻微的违法,这是构成情节显著轻微的基本前提。认定情节是否轻微的事实特征较多,例如,行为对客体或犯罪对象没有多大破坏;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完全支持犯罪的成立;行为的结果不严重或者数额较小;不是出于故意;是由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或事出有因实施某一行为等因素,都可以作为认定情节轻微的依据。但是,要注意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所依据的情节与作为量刑的情节区分开来,前者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依据,后者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所谓“危害不大”,主要是指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方面都可能从同一过程的事实特征中反映出来,一般来说,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就相对较小。但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并不必然反证出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因为行为的情节是客观化的行为事实,是可以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事实特征;而危害性则是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它所体现的更多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以,“但书”将二者并列为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有一定道理的。

“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一规定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法律标准。在划分罪与非罪时,要特别注意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别开来。

(二)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或排除犯罪行为的条件加以区分


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中规定了构成某一犯罪应当具备的要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某一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方面的内容和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有出于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才属于犯罪。这里所指故意与过失,在法律意义上都可称之为“罪过”。把故意称为罪过是容易理解的,而把过失称为罪过理解起来则相对要难一些。之所以过失是一种罪过,是因为行为人是能够从主观上遇见或者从客观避免,但行为人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虽然不是故意但仍然是有责任的。如果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或者出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2.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的几种犯罪的要件时,才认为是犯罪,此外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是一个法定的、机械的、客观的标准,不能渗进任何主观的因素。

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犯罪时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差一两天,甚至差一个小时,就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因为行为人犯罪时实际上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从外观或生理上看已完全具备一个个成年人的体貌,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一个不可移动的和不可变更的法律标准。

3.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没有是非辨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时期实施的危害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既要遵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要发挥主观判断的作用。客观判断标准是指从医学上、生理学上进行甄别和鉴定,其作出的科学性鉴定结论就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仅仅依靠客观的判断标准往往不能完全正确地判断一个人是否真正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仍然要通过主观进行判断。

4.是否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也都不认为是犯罪。但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行为,则构成犯罪。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否成立比较难以认定,主要是引起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前提因素比较复杂,而且排除犯罪性行为本身在实行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司法人员在主观上树立正确的法律判断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三)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区分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是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些要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具有重要意义。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加以区分包括的情况主要有:

1.行为是否违反某种法规或规章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些犯罪以行为违反某种法规或规章制度为前提才能构成。例如,《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即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里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条件。

2.情节是否严重。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时,我国刑法分则中不少条文明文规定要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都是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3.后果是否严重。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过失犯罪,往往规定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例如,《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都是规定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4.数额是否较大。数额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主要是关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例如,《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等,以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不是较大,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

5.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有的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有的犯罪则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就不能成立。例如,《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24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等,均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

6.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例如,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在非禁渔区或非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就不构成犯罪。

7.是否属于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30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淫乱罪,都明确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或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则不以犯罪论处。在这类犯罪中,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

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间的刑罚区别是很大的,深圳无罪辩护律师多年的辩护经验,代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的案件,了解无罪辩护律师服务范围可查看: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wuz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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