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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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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追诉期限一般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但是会存在一些个别的情况,追诉时效也有可能不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确定和计算具体应该如何把握,对当事人非常重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追诉期限的具体计算标准和确定方法:


(一)追诉时效期限起算时间的确定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刑法规定看,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何理解“犯罪之日”,一般认为即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例如,周某拐卖儿童,从被拐卖儿童被拐之日起到拐卖给他人经历了25天时间。对周某的追诉期限,应从被拐卖儿童被拐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被拐卖儿童拐卖给他人之日起计算。

但在某些个别情况下,追诉期限也可能不能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应当根据犯罪性质来决定,例如对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以及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既遂犯等各种犯罪形态之间都是有差异的。因此,准确地说,“犯罪之日”是指构成犯罪之日。对于不同类型和处于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为犯,应从其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结果犯,应从作为构成犯罪必备要件的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并造成法定的力危险状态之日起计算。

4.预备犯,应从犯罪的预备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中止犯,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7.结果加重犯,应从法定的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白兰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那么,这里的“犯罪之日”,应当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之日计算。又例如,王某实施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两天后因获得财物而将被害人释放,其绑架勒索犯罪呈继续状态,追诉期限应从被害人被放出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的计算

关于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的计算问题,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分为四个档次:《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可以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同犯罪行为和犯罪类型,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和计算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拥有处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如果您不理解追诉时效期限该如何计算,可直接邮件或致电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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