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谈刑事案件辩护思路
在刑事辩护中,做为律师的职责,并不要求我们从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的整个过程、情节中去全面的、完整的剖析和评判被告构成了什么犯罪或应当适用什么刑罚,而是要求我们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能够截取整个案件的某一断面、某一环节、某一因素来启发、引导我们的思路;找到案件的破绽或突破口,论证、支撑我们的辩护观点并最终实现我们的辩护目的。
在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号称世纪审判的美国黑人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美国警方对此案进行了大量的、严密的侦查和证据搜集,甚至在该案未开庭审理之前就已有美国媒体断言辛普森杀妻无疑,要求偿命。但辩护律师却绕开了被控方称为有罪证据的铁链,只抓住其侦查案件的白人警察有严重种族歧视倾向和取证程序违法这两点,一举否定了最关键的有罪证据,从而使辛普森杀妻的证据链条断裂,最终被宣告无罪。实际上,在本案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就是使用了以点代面的技法,使得控方的其它一切指控都土崩瓦解,一切努力都付之东流。在我们的工作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定性不准、主体资格、主观故意、犯罪中止、投案自首等等,无不都有可能成为律师的辩点选择,但在具体案件中,到底选什么为辩点,当然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必然是全面的,也必须是全面的,从犯罪的动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后果、法律适用等多方面都得有所交代,这些就是刑事案件中的面,如果将公诉人陈列给我们的面比做是一个盛水的缸,辩护律师所选的辩点就好比一把金刚钻。律师就是要利用公诉人不知道他会在哪里下家伙的主动性,要么将缸砸烂,要么打个眼,缸就失去了他的功能,犯罪的指控也就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了。
反过来,我们也可以把律师的辩护看着是一个给缸上打眼或挖井的过程。一旦选准了辩点,无论是打眼还是挖井,都务求精深,最好洞穿,避免青蜓滴水或泛泛而谈,井挖深了才能出油出水,眼钻透了才能破缸放水。皮毛之伤或泛泛而谈对于缸和水来说,并不会带来任何实质性影响和变化。
有时,我们一些刑事辩护律师拿到刑事案件后不知从何辩起,或者觉得无话可说,实际上就是找不到辩点,或者找到辩点后不知如何深挖。无论是哪种情况,说到底还是缺乏思想和认识。缺少执业的精准确和道行。
没有思想就没有认识,没有认识就没有语言。既无思想也无认识的语言只能是胡言乱语或拾人牙惠,这样的语言又何来感染力和说服力?更无鞭辟入里的精到辩析让人折服。所以在这里我要格外强调辩点精深。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批吃法律饭的专业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他们都是社会的法律精英,律师的职业对手。律师的辩护90%是讲给他们听,也是想被他们采纳的,所以泛泛而谈或言之无物,对他们来说等于秋风过耳,招来的只能是侧目或不屑甚至成为茶余饭后的笑谈,所以常识性问题尽量少讲少罗列。
一个真正称职的法官或检察官想听、想辩的其实是那种独到的、富有启发的、富有哲理的、具有创造性思维和颠覆性观点的认识和思想(但不能是胡说八道)。因此律师的辩点必须有新意、有深度,明确、尖锐。譬如说我们认为某一个案件事实不清不但要讲清哪些事实不清,为什么不清,还要讲明这些不清的事实可能带来的歧义、隐患、风险,更要讲透法律上事实清楚的基本要求和含义。另外,对于一些案件,也可以有突破现行法律条规的新观点、新思路,这些观点和思路也许在一时一事上不可能成为破缸的利器,但其形成的痕迹却有可能成为永恒,也有可能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