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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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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商业性债转股的利益风险以及对其他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影响

 


(一)纯商业性债转股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只有部分债权人选择债转股的方式来转化债权,而其他的债权人则会坚持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来抵消债务。债转股是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通过签订债转股协议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变更,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其他债权人可按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号文第16条明确规定,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实行债转股的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就与其他的债权人不在同一个清偿顺序上了,而且债权人取得了股东的地位,就要在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承担股东的相应义务。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实行债转股的债权人要在投资范围内对其他债权人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要用本属于自己债权的那部分财产与债务人一起清偿债务,只有当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的时候才能够与其他股东一起参与分配。
 

(二)债转股的利益风险

 
债权和股权的利益风险不同,源于债权与股权之间的重大区别,它们分别是:
 
1.二者义务主体不同。债权的义务主体可以是对债权人有履行债务义务的任何民事主体(含自然人与法人);而股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与股权相应的公司。
 
2.二者权利内容不同。债权的内容表现为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为某种特定给付,但无权介入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股权的内容则较丰富,除了自益权外,还包括表决权、提案权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机关进行监督方面的共益权。
 
3.二者效力有差异。在同一股份制公司为义务人的场合,债权要优先于股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不问公司的营利状况如何,直接请求公司为一定给付。但股东只有当公司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后,方有可能获得公司向其分配的股利;在公司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抽回资本;在公司解散的后,除非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否则股东不得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4.二者与担保制度的关系不同。债权可以依法实行担保;但股权不存在担保制度。
 
5.二者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稳定性不同。债权中的财产数额在债权成立时是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而股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则是无法事先确定的,甚至一直处于波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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