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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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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付经济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注意: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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