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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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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程序终结说明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4)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5)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6)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7)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8)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9)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非破产财产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  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  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上述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3.管理人撤销权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 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 放弃债权的。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债务人资产的追回

 
(1)   因《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述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三)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变价出售方式

 
(1)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3)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分配方案

 
管理人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者姓名、住所;
 
(2)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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