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1.重整申请人
新《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根据上述规定,重整申请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2.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这段时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重整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 债权分类;
(3) 债权调整方案;
(4) 债权受偿方案;
(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重整草案表决
(1) 债权分组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 债务人所欠税款;
d)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 表决
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 后果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入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