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的色彩;而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产生的时间,在破产程序开始的同时制定管理人,可使债务人财产从破产程序一开始就置于专门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有效地避免了部分债务人因某种目的采取不当或非法的手段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组成
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破产清算律师和会计师。
根据世界各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以及此次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为首选。
但根据新《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职责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管理人报酬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的职责的,有权获得相应报酬。而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 2007] 9号),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l0%以下确定;
(3)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5.管理人的管理事务
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
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组成最好就是具有丰富应该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这两者都在经常接触这方面的业务,经验比较丰富,在破产程序上是比较了解的。我们专业的企业破产清算律师团队在国有企业、公司破产与清算以及外资企业破产与清算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协助破产企业妥善处理有关破产及清算的法律事务,代理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采取有效的方法保障债务人利益。咨询委托破产清算律师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0755-8426 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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