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人员的职责说明
(一)人民法院职责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 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二)债务人职责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