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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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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的认定受理及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说明

企业破产申请提交到管辖的人民法院,法院不一定会全部予以受理。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是申请材料不够完整、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等等原因。具体有哪些破产申请的情形是法院不受理的呢?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应该如何处理?
 

(一)破产管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根据司法实践,具体破产管辖如下:
 
(1)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三)破产裁定


1.不予受理
 
(1)  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①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②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  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中,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驳回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如发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驳回申请:
 
(1)  债务人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  存在前述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3)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破产申请受理后与债务人的诉讼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申请破产遇到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就应该及时咨询公司破产律师,应该如何处理;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就更应该寻求破产清算律师的帮助,代理接下来的破产清算。咨询委托我们的破产清算律师针对破产清算的法律服务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0755-8426 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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