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产和劳动力由低效率市场向高效率市场转换,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激活企业活力,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总体来说,该法填补了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程序多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破产程序是清偿企业债务的特殊手段。
(2) 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3) 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4) 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但《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并将金融机构的破产正式提到议事日程。该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新《企业破产法》现在尚没有把非法人组织破产纳入调整范围,但是为非法人组织的准入破产预留了一个渠道。该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三、破产申请
1.破产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根据上述规定,新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形: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法在将破产原因去除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内容,更加强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原因,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降低了破产申请的“门槛”。
2.破产申请人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及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人。
3.申请破产所提交的资料
(1)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a) 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b)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c)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d)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e)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f)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g)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h) 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i) 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j) 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k)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l)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债权人中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a) 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b)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c)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d)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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