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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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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经济犯罪侦查局(经侦)报案举报及案件受理程序说明

经侦报案,经侦举报,经侦受理程序
向经济犯罪侦查局(经侦)报案举报及案件受理程序说明


报案举报的方式

  1、 来人举报;
  2、 电话举报;
  3、 写信举报(可以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
  4、 可到当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举报;
  5、 可越级举报。


报案举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 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案发经过,损失情况等;
  2 、 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包括收条、合同、支票、汇票,帐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 被举报人、被控造人的基本情况;
  4 、 举报人、控告人的详细情况,联系方式。


案件受理后的办案程序

  1、 受理案件后,将迅速开展初查工作。一般情况下在10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2、 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予以立项侦查并于5日内告知控告人;
  3、 经过初查,对于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或者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并于5日内告知控告人
  4、 经过初查,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7日内送达控告人或被被害人;
  5、 经立案侦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7日内送达控告人或被被害人;
  6、 对已破案件,无论案件大小,破案后10日内将破案情况和追赃情况回复控告人或被害人;
  7、 对立案后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3个月内未破案的,向控告人或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个月内款破案的,制作《经济犯罪案件未破说明书》向控告人或被被害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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