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罪名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七十四条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刑事控告:报案、举报及立案管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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