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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犯罪报案及立案程序、证据说明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罪名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2010年5月7日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七十四条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刑事控告:报案、举报及立案管辖说明

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行为对企业的打击一般都较为严重,企业在面临这些犯罪行为的挑战时要清晰的认识到此类罪名的立案标准以及公安机关接受此类案件的程度,积极的收集证据材料,委托专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律师和损害商品声誉罪律师进行分析,及时有效的进行报案并促使立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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