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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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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刑事立案及侦查技巧说明

 
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立案难、办理难,这是不争的事实,其基本在于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模糊,造成了在实际办案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向。我们的著作权专家律师在办理案件更是遇到类似出现的问题,这都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判断能力才能有效的把握案件的本质,充分评估案件的风险,彻底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同时,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时,负责的经侦部门也会存在大量的难点问题,在此我们一并探讨,以期更好的服务客户: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侦查方向不易确定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侦查伊始常常缺乏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在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的判断上常常不具备可供具体分析的因素,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查找工作中,传统的侦查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

虽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业领域非常集中,这为侦查工作中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却是不确定的。他们可能毫无瓜葛,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市场中了解到某些图书、音像、软件、美术作品比较畅销,非法复制、发行能够有利可图,从而大肆进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但是有时作案人与被害人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不少被害单位的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如何进一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工作的一个难点。

(二)全面追查制作和销售网络难

侵犯著作权犯罪主体呈现有组织化倾向,犯罪团伙作案的地点复杂多样:有些是生产的场所,有些是储存的场所,有些是销售的场所,而且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经常变换作案地点,这为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地点的追查造成了困难。公安机关经常通过公开查缉、被害人报案、知情人检举揭发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等方式获取案源,立案时往往只涉及到侵权复制品的销售环节,但是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并不仅仅限于侵权复制品的销售环节,而要经过整个复制、发行、销售等环节,因此,只有查清侵权复制品所有的制作地点、储存地点和销售地点,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真相。因而,如何全面追查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和销售网络成为侦查工作的一个难点。 

(三)调查证据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多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在调查证据工作中既涉及到著作权法问题,又涉及到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技术手段、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等方面。侵犯著作权犯罪证据体系的建立需要严格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许多著作权法专业知识。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印刷、录音、录像、翻录、翻拍、临摹、拓印等复制方法利用了多种复制设备和复制技术,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当全面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四)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对传统侦查工作具有挑战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并急剧攀升,网上盗版、网上销售侵权作品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主体可以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进行犯罪活动,这给案件的侦破、取证等工作带来了地理、技术上的困难。
 

二、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

(一)从侵权复制品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开展侦查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根据著作权人的控告和有关的报案材料确信发生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但当这个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案后只发现少量的侵权复制品,这些条件不能帮助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希望发现更多的材料和线索是侦查的题中之义。

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材料线索,在侵权复制品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内,划定侵权作品、制品出现几率最大的地域为主要侦查地域,这些地域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几个县,或某市中一个最大的文化制品市场或一个村的作坊,控制侵权作品、制品的制作、销售地域往往能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

每一类侵权复制品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对侵权复制品的技术鉴定所揭示出来的生产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水平以及侵权复制品的仿真程度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制作某种侵权复制品所需的工具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情况。侵权复制品的复制方法和所用物质材料的特点蕴含着丰富的侦查信息,如根据盗版实物是专业化技术较高的激光照排系统排版、大型胶版印刷系统印刷,还是照片制版等印刷方法来分析盗版物的印刷厂家。

在侦查中,要对与侵权复制品的印制特征相近的印制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并对该设备在不同时期的印刷制品进行搜集和比对,从而确认作案设备,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可以通过对上述企业的印制项目、手续、合同、准印批文及印刷批号等的查证,进一步核实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二)从被侵权单位的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侦查

1、对音像制品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查

在一些影视制品尚未正式发行之前,大量盗版VCD就冒充其他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充斥市场。这时,被害单位中的制作、编辑、策划、宣传、营销等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被纳入侦查视线,侦查部门应当注意调查这些人员的反常举动,与被害单位是否存在利益矛盾,个人是否存在债务,以及这些人员的关系人中是否有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便利条件的等,从中发现可疑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

2、对软件制品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查

在软件盗版犯罪案件中,软件公司内部人员盗用软件源代码和程序,大肆制作盗版软件并销售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些软件公司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招聘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只注重业务能力而忽视了对员工品质方面的要求,公司、企业内部又疏于管理,没有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一些生产技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钻。犯罪嫌疑人看中某种软件销路好,出于不劳而获的卑劣心态,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贝公司正版的系统软件,包括系统源代码和全部程序文件。比较谨慎的犯罪嫌疑人会想方设法对被盗系统进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将系统内的少数界面加以修饰或变脸,或将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动,但盗版系统一般除了一些文件、字节的长度和生成的时间与正版系统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数据库、运行过程等实质性内容则完全相同。犯罪嫌疑人有时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有时出于掩人耳目或便于销售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以原软件公司的子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在这种案件中,侦查人员应根据被害公司提供的情况展开调查,仔细排查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派侦查员到与犯罪嫌疑人有业务往来的各个单位走访取证,经过内查外调,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侵权复制品制作和销售网络的侦查途径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侵权复制品集散地和广布的销售网点,侦查人员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应认真追查其来源。为此,首先可以从低级的销售网点着手,逐级追查批发商和非法印制点,再围绕批发商和印制点去查处所有从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查清整个团伙成员及其分工,找准了该团伙的驻地、仓库、办公场所、印刷地点和销售范围,才能将其一网打尽。

1、通过跟踪、监视,查明侵权复制品产、供、销情况及涉案人员查盗版犯罪活动初期往往很容易锁定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证据尚未确凿充分时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惊蛇,侦查人员也很难知道盗版制品的数量和参与作案的人数。为了查清侵权复制品整个制作和销售网络,侦查人员在得到这类案件情报后,不应当就案论案、草率行动,而要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线索进行经营,确定“以物找人,以案带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员、分工、行动的范围和藏身的地点。其间不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经营意识,精心经营,固定证据,实施精确打击,为一网打尽犯罪团伙打下深厚的基础。在具体侦查方法上,侦查人员可以对销售盗版制品的商店进行蹲守监视,注意发现运送盗版制品的车辆及送货人,并通过跟踪嫌疑车辆发现送货人的相对固定的居住地。侦查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对面的楼上或其他合适的地点设置观察点,观察每天与送货人接触的人与车辆及他们的活动情况,蹲守时注意发现和判断盗版团伙的主要成员。同时,侦查人员要通过跟踪、监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发货时间、发货路线、发货地点及发货数量,摸清他们的藏货点,掌握盗版团伙进货与出货的情况,并根据出货的情况,顺藤摸瓜,找到盗版团伙向其他地点发散盗版制品的运输点。鉴于盗版分子在藏货地点的选择上往往煞费苦心,或者藏在幽闭的住宅小区里,或者散布在偏僻的城乡结合部,通常都是独门独院,不容易引人注意,侦查人员必须通过跟踪侦查,确定产、供、销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并掌握足够的证据。

2、物建秘密力量获取有关线索

实践中很容易发现出售侵权复制品的个体摊贩,但他们对供货者的情况往往守口如瓶,因为他们既担心断了财源,又害怕遭到犯罪团伙的打击报复,也怕自己受到牵连。侦查人员在具体侦办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物色能发现、接近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复制品各环节,并有一定活动能力和应变能力的秘密力量,获取有关情况,为侦查破案服务。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多系共同作案的特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拉出来,打进去”的方法,选择共同犯罪团伙中能为我所用的成员,发展为秘密力量,再派其回到犯罪团伙的内部获取线索和证据,以查清犯罪团伙的主犯、侵权复制品的生产场所、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途径、销售网络等内幕情况。在秘密力量的使用上,不能急于求成,“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若相信秘密力量的活动能力和提供线索的价值,就需要一直与其保持着联系,充分发挥秘密力量的作用。另外,要正确指挥秘密力量。例如在最初若只是发现其生产的窝点,侦查人员需指挥秘密力量进一步摸清其储藏的窝点和运输的线路、车辆和人员,为全歼犯罪团伙打下深厚的基础。

3、运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

侵犯著作权犯罪多系团伙作案,犯罪组织严密、等级分明、分工明确。作案人在侵权复制品的制作、销售环节非常狡猾,从非法复制窝点到批发商,再到供货商和最低层次的销售网点,复制品的交易过程极其隐蔽,“下家”通常不知道“上家”的具体身份和犯罪活动情况。实践中经侦部门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时可以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以购买者的身份与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或批发商取得联系,购买样品并达到大量购买协议以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但是诱惑侦查手段若使用不当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制: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并且根据情报提供者及其他手段获得的情报足以证明被怀疑对象经常性地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或以该犯罪活动为职业,并极可能继续实施;诱惑侦查适用具有最后性,若采用其他侦查手段足以对抗犯罪,就不应使用诱惑侦查;同时,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控制。

(四)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调查证据

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被侵权作品是其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

再次,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收集著作权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的相关证据。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据法律规定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复制、发行权也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了。这方面的证据可以是存放在作者处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图形作品的手稿、草稿、修订稿,有关鉴定部门对这些手稿、草稿、修订稿系作者所有的鉴定结论,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同事、领导、亲属的证言;图书出版合同,准印证和书号;表明著作邻接权合法存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证言;表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职务作品拥有合法权利的主要被作者所利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物质技术设备、生产计划书和任务书、有关单位同事领导的证言等等。

2、勘查非法制售窝点,扣押查封复制设备、工具在获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准确地点后应及时进行搜查,扣押复制品原物、涉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仪器设备、原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等证据,对于大型印制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便带回的物证应当制作照片,就地封存,对发现的非法窝点要予以查封取缔。在查处过程中做好询问笔录,并对查到的品种都列出清单。

3、询问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侵权复制品前期的复制生产过程极其隐蔽,但市场销售常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普通正常的图书、音像、软件及美术作品的销售途径进行的。侦查实践中应注意询问相关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销售规模及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害人陈述,报案人、印刷单位、录制单位、发行单位、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证言。

4、搜集证明作案人营利数额的有关证据依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进行营利的证据。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也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侦查工作中应注意收集这类犯罪中有关营利数额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定罪门槛,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调整规定为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解释还将原来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按照个人犯罪的5倍计算降低到个人犯罪的3倍,有利于对单位犯罪的查处。具有其它严重情节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其它严重情节。新解释还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或住处往往藏匿有相关书证,如生产记录单,进出仓库证明,发票及存根,记账凭证和账簿,销售合同,银行账目以及会议记录、电报、传真以及购买方、销售方的言辞证据等。通过这些证据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额,比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它们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

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若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不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缴其所获的赃款赃物,这样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赃款赃物本身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证据。

为查清案情,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转移、隐匿赃款,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查询、冻结手段:一方面应及时向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储蓄存款、汇款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或涉嫌犯罪单位的资金数量和走向,从资金变化中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单位复制、销售侵权复制品规模的大小,从中进一步扩大线索,掌握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对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权犯罪所得,或者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转移、隐匿的资金应及时依法冻结并予以追缴。

5、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进行检验,获得侵权复制品的鉴定材料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检验及其相关鉴定,这是取得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可以从鉴定结论中推断犯罪的手法、侵权的技术手段、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等犯罪过程信息,以印证通过侦查或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其他犯罪证据,达到证据间彼此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准确收集鉴定样品,按照法定程序聘请相关人员或委托版权部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等鉴定涉嫌侵权的复制品。
 

(五)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侦查对策

1、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有偿下载服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某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其电影、音乐和软件作品在网上传播,向网络用户提供盗版作品的非法下载和在线点播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严重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借此达到高点击率,从而收取该网站广告客户的广告费用牟利。

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提供的下载服务虽然是无偿的,但网民点击该网站正是由于能够无偿下载各种侵权作品,而网站是凭借高点击率收取客户的广告费用的,该笔广告费用正是网站经营者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目的。新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畴。在这类案件中,侦查部门接到报案后反应要及时,为了防止相关非法网站销毁记录,既要调查非法网站的公司,还要调查非法网站的机房。在调查中应当查清楚,网站上载使用的电影、音乐等是否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通过电信部门的配合,查封该网站正在工作的服务器。

2、网上倾销盗版光盘或软件犯罪案件的侦查

网上交易具有便捷、实惠等特点,深受网络用户欢迎。但这种途径也成为制造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发财致富”的捷径,他们经常以BBS公告栏或广播式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网络用户寄送光盘或软件价格目录,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盗版制品。侦查人员发现此类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人员对有关数据进行备份,包括页面、帖子内容(含文字、图片等),发帖时间、IP等。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在备份后要进行删除。备份后要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工作,将信息内容和日志记录打印,由管理员写明来源、提取时间后签名,加盖网络信息提供单位公章等。

在寻找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留下的线索时,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最重要的电子线索通常是IP地址,对于一台要在互联网上进行通信的计算机来说,它必须有IP地址,IP地址是确定嫌疑人身份的开始。通过IP地址和使用时间在网络信息提供单位查明IP的使用者,对固定IP查明IP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对拨号IP查明电话号码,再通过电信公司查明主机信息,查证过程中对相关证据同时进行固定。IP地址属于一台机器,而不属于一个人,侦查人员往往很容易得到一个IP地址在特定时间对应哪个特定机器,但可能很难确定在案件发生的特定时间是谁拥有这个机器,要在特定时间内把特定的人与某台机器联系在一起有时是很困难的。涉及到单位的,侦查人员首先应确定发帖主机,然后以发帖时间为线索,通过调查排查出符合时间、动机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家庭电话的,视情况可直接接触家庭成员确定作案嫌疑人,也可先通过辖区派出所查明家庭成员或暂住人员的基本情况,然后采取进一步措施,顺线追踪,确定发帖人真实身份。

(陈静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侦大队)


侵犯著作权罪报案、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案代理说明  http://www.0755lvshi.cn/li-an/20130703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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