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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侦报案以及刑事立案标准、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假冒注册商标罪报案以及刑事立案标准、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罪名。针对商标侵权进行打假是企业不得不进行的维权计划,而且在实务中,打假的费用连年增加,让企业苦不堪言。而打而不净,其原因就在于常规的行政查处方式处罚力度较小,侵权人就是因为想投机取巧才进行造假,即使打假后仍不思悔改,为此,针对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查处打击是很多案件所需要的,而如何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经侦报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报案所需证据材料有哪些?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立案程序又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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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I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7年4月5日  法释(2007) 6号)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I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12月8日  法释(2004) 19号  自2004年12月22日起1行)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Ip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兑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1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二款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l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号、发票、证明  许可证件或者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节录)  (2010年5月7日通字[2010) 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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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刑法规定及立案查处标准司法解释: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c/2013/0605/506.html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相关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说明: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c/2013/0605/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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