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报案/集资诈骗罪刑事立案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说明
举报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报案、控告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您需要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提供嫌疑人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隐瞒事实的集资说明书等材料;
2)、提供嫌疑人虚构的非法集资的“海报”,如广告、启示、通知、“特大喜讯”、“送你福音”、“最新消息”等材料;
3)、提供嫌疑人集资诈骗的债券、存单、票据、欠据、支票、汇票、借据等材料。
上述三点式在进行集资诈骗罪报案进行刑事侦查的基础材料,同时,还需要其他一些材料,包括经侦部门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初查程序来进行;更多报案流程及材料,您需要专业的诈骗罪刑事立案代理律师来帮您操作,欢迎来电咨询.........................
集资诈骗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追诉标准、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云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号 公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l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号印发)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略)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骗罪。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I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人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死刑的适用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一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的解释(节录) (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 32号印发,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还给被害人;如归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I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更多请来电咨询................................
查阅诈骗罪专家律师请进入:http://www.0755lvshi.cn/xingshibianhulvshi/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