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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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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性质:从股权转让合同看股权性质争议

股权性质,股权转让纠纷
我国法学界对股权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议。而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必然涉及对股权性质的把握,由此使碍股权性质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大致而言,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论争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股东所有权说。

此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权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是将所有权人的意志体现在所有物的利用和处置上,只要所有权人认为对他有利或他愿意,即使在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与其分离,所有权人对财产也不丧失所有权。此说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不同的表述仅在公司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上有所差异:如有的主张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或相对所有权,或主张公司享有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且性质为他物权,或主张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且为一种新型权利。按照此说的观点,各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此说还认为,投资者将其所有的财产投资公司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表现为间接支配权,即由股东授权董事会对财产行使权利,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而且,主张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存或者所有权具有二重结构,并非以公司法人所有权否定股东所有权,仅是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处分权,而不违反一物一权的物权原财。

(2)股权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或者股权权证等即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的股息红利权是一种债务请求权。在现代公司股东权利与董事、经理权利此消彼长的发展趋势下,前者权利的弱化与后者权利的增强使得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退化成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股权社员权说。

此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其成员,故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类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种权利。所谓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社员(成员)对社团法人享有的独特民事权利。社员向社团法人出资并取得社员资格后,即对其出资丧失了所有权,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团法人则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故社员权既与物权有别,亦不同于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则为社员权的一种。此说最初由德国学者瑞纳德( Renaud)于1875 年首倡,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通说。

(4)独立权利说。

此说认为,股权既不同于社员权,亦非单纯的债权或单纯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这是因为其不但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且包括对公司的管理权,故就其权利形态而言,可称为复合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碉。持此说的学者认为,所谓股权,就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它构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内部基础,形成了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契合关系。

上述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解释了股权的性质。对于所有权说,单从公司成立的资本来源和公司解散后对剩余财产的归属确定来看,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如果将视角置于公司存续期间,则无法解释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支配力均等的主体(股东和公司法人)可同时支配该财产。而在这两个主体不存在共同共有之基础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独占性支配是无法实现的。而且,此说的提出具有特殊政治背景,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构建公司制度,必然涉及如何在确保公有制的前提下使国企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问题,这是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

我国学者正是从这一背景出发,侧重于从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双重角度来研究股权的性质,以求得对上述问题的圆满解决。对于债权说,其仅在公司系通过投资人之合意成立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与所有权说的提出相类似的是,债权说是从如何切断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所实施的种种行政干预这个角度,来论证公司应当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且此说难以解释股东入股的投资行为与一般债权人购买债券在法律关系上的本质区别,更重要的是无法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产权结构,无法解释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产生的根源。故此说赞同者甚少。至于独立权利说,其虽认识到了股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的特质,但其所提出的基于公司复合型产权关系而形成的股权,仅具有权利形式的意义,尚不能揭示出股权的本质属性。

总体而言,社员权说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理由有三:

一是公司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权符合社员基于其社员资格取得社员权的特征,且社员资格的取得往往以出资为代价;
二是社员权客体表现为财产利益和对社团经营管理事务的参与利益,这使得社员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股东权恰恰具有此种内容;
三是尽管股东将其出资的集合物交由公司机关去经营,单个股东不再亲自去行使对其出资物的所有权,但其结果仍然是团体意志的产物。

正是股东凭借其社员资格这种特权,才能在公司产权关系的结构中将股权分解出所谓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加以行使,而这与社员权的行使方式是极为相似的,即权利以通过社团意思机构的方式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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