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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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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说明

 
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分配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过程中,其运用分配规则的思维方式的科学性,是使其分配行为与分配结果具有正当性的关键所在。从审判角度来说,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一般会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是否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官首先会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举证责任可以分为诉讼法上的与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及相关的非诉程序中所表现出来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仅限于程序法上的规定,更多地来源于实体法上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虽然属于实体法规范,但该规范本身亦包含了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其中某些条文亦含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因此,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会从公司法律规范中寻求倒置举证责任的依据,法官根据此种找法活动,最终作出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判断。
 

2.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通常情况下,法官并不需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断案。因为:其一,大多数案件在当事人举证后,其证据的优势程度和证明力强弱往往高下已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是否合法,法官也往往容易作出判断。其二,在法官确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情况下,不仅当事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方向已经明确,而且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已确定,因此法官通常能够据此对举证责任和诉讼后果的承担作出正确的判断。
 
但在有些案件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官对于双方证据的强弱态势却仍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即待证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此时,法官就应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其目的是运用这种一般规则来确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究竟在于哪一方当事人。
 
但是,有些法官可能会认为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后,就不再会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这种观点实际上陷入了一个误区。因为,尽管法官通过适用倒置规则分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表明当事人据此履行举证责任必然会使待证事实真实与否达到非常明确的程度。如果当事人履行其举证责任后,待证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法官还是会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以确定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
 

3.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法律适用的逻辑上,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在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已使用穷尽的情形下才能得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也明确了这一宗旨。但是,该条在表述上的周延性不够严谨,容易使人认为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只适用于相对较窄的特殊范围。

实践中许多法官难以把握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也是使当事人产生诉讼不公意识的原因之一。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在这方面拥有多年的丰富经验,可直接来电咨询我所股权律师:0755-8426 9119 ;查阅我所股权律师服务范围请参考:http://www.0755lvshi.cn/guquanlvs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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