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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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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及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分析说明

 
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即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合同。
 
原《公司法》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在股权转让方面则体现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权转让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本次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之一在于鼓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扩展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和自由,增加了任意性和赋权性规范,减少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从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来看,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自由约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未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何谓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或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第二条中,将“股权收购”规定为“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可见,股权收购包括认购股权和认购增资两种。从被并购方角度,股权收购可表现股权的对外转让。
 

2.股权的外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的外部转让,又因为法律是否赋予其他股东选择同意权或者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
 
(1)  只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仅需要得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不赋予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以优先购买权。
 
(2)  仅规定优先购买权而不规定同意权。
 
(3)  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
 
(4)  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规定了股权的对外转让制度:“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收购的效应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股东权利。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主体地位,原有的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
 
不同于资产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由于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收购中,受到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必须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企业,法律法规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更好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我们的团队由是多名大律师组成的股权纠纷专家律师团队,如需咨询股权纠纷法律问题或聘请股权纠纷律师请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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